案例1:利用银行结算账户为赌博网站收款案
2020年9月至2021年4月,吴某明知他人利用网络赌博平台实施犯罪活动,仍将自己名下三张银行卡绑定该赌博平台。其间,吴某根据平台人员的指示,多次将到账资金转至指定的银行账户,并从过账资金中抽取提成。法院审理认为,吴某为牟取利益,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使用本人多张银行卡为他人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风险提示:账户所有人需要加强风险意识和金融信息保护意识,要认清出租、出借、非法买卖银行结算账户的严重后果,存在此类行为的,不仅要承担相应的行政或刑事责任,还将被列入行业风险信息系统“黑名单”,严重影响个人信用。
案例2:利用支付账户为赌博网站收款案
2019年10月至2020年7月,黄某巍通过设立工作室形式,购买、注册大量某网络平台企业账户和个人支付账户,在“跑分”平台注册账户,按照“跑分”平台指令,将上述账户收款码上传至“跑分”平台或者“跑分”平台组建的网络通讯群组,共为赌博网站收取和转移资金人民币2.37亿余元。经法院审理判决,黄某巍构成非法经营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四个月。
风险提示:“跑分平台”大多披着“网络兼职”外衣,利用平台注册会员提供的支付账户,将跨境赌博资金分批分量转移。个人参与“跑分”项目,本质就是出租、出借账户,不仅新账户开立受限,个人信用受到严重影响,而且存在资金损失、个人信息泄露甚至涉嫌帮助犯罪等风险。
案例3:出借个人收款码为赌博网站收款案
2020年3月,李某看到“30元一天”的租借个人收款码信息,被网络兼职赚佣金的利益诱惑,按照要求在“跑分平台”上传了自己的收款码并缴纳保证金,后“跑分平台”将小李的收款二维码提供给赌博网站使用。最终,该“跑分平台”被公安机关查获,李某因属于诈骗罪共犯,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风险提示:出租或出借个人收款码,本质即是出租、出借个人账户,属于违法行为,将导致新账户开立受限,个人信用受到严重影响,并承担相应的行政或刑事责任。
案例4:利用非法“第四方支付平台”为赌博网站收款案
2019年以来,张某、白某等人高薪聘请第三方支付公司技术人员为其搭建第四方支付平台供境外人员操纵,为跨境赌博等违法犯罪活动提供资金通道。期间,广东A公司员工刘某向控制第四方支付平台的张某提供3687个商户号,并与另外两个第四方支付平台对接,帮助境外违法人员收付非法资金43.14亿元。2020年,A公司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提起公诉,三个非法第四方支付平台持有者张某、白某、尹某分别被判有期徒刑10年、7年和6年。
风险提示:所谓非法“第四方支付平台”,是指未获得国家支付结算业务许可,违反国家支付结算制度,依托正规第三方支付渠道,通过大量注册商户或个人账户,非法搭建的支付通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涉互联网金融犯罪案件有关问题座谈会纪要》,从事非法经营资金支付结算行为的“第四方支付平台”。因其非法为违法犯罪活动提供资金结算,可能构成开设赌场罪、赌博罪、诈骗罪的共同犯罪,也可能单独构成非法经营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洗钱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等罪名。
案例5:支付机构因特约商户转接网络支付接口为赌博网站收款被罚案
某支付机构的特约商户,经查存在转接网络支付接口为赌博网站收款的情况,。2021年7月,因未遵循“了解你的客户”原则,建立健全客户身份识别机制,为非法交易直接提供支付结算服务等多项违规行为,被人民银行罚没合计1526.59万元。
风险提示:根据《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银行和支付机构从事收单业务,要严格按照“谁开户(卡)谁负责”、“谁的用户(商户)谁负责”的原则承担客户(商户)管理的主体责任,因履职不到位导致直接或间接为赌博网站提供支付服务的,将被严厉追责。
案例6:利用话费充值为赌博网站提供收款服务案
2019年初,赖某伙同四川某话费流量供应商负责人张某、手机话费在线充值渠道下游分销商刘某合伙开发“网厅话费充值平台”,利用手机话费在线充值做掩护,为境外赌博网站和相关代理公司进行支付结算。通过该平台,将话费充值公司与境外赌博网站链接到一起,成功打通赌博网站的充值通道。赌博网站利用赌客的赌资为客户完成话费充值,再经过话费充值公司将钱流转至境外赌博网站的指定账户,成功将赌资“洗白”。该犯罪链条涉及手机号用户超千万人次,在线充值赌客超6万余人,非法获利近亿元。该案中警方共打掉网络赌博平台、跑分平台及非法买卖银行卡团伙 24 个,刑事拘留 24 人,行政处理赌博人员 195 人。
风险提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明知他人实施赌博犯罪活动,而为其提供资金、计算机网络、通讯、费用结算等直接帮助的,以赌博罪的共犯论处。向境外赌博网站转卖银行卡和账户,涉嫌为赌博犯罪活动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构成犯罪的,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案例7:利用虚拟货币为赌博网站办理资金结算案
陈某某明知BMA承兑平台所服务的某国际网站是赌博网站,为获取该赌博网站给予交易额千分之五的服务费。仍以16万元的价格购买BMA承兑交易平台,利用该平台帮助该国际赌博网站将赌客在网站上充值的赌资转换为可售卖变现的虚拟货币,为他人在该平台上进行虚拟货币买卖交易提供支付结算服务,同时还帮助该国际赌博网站转移赌博资金,并从中获利。陈某某最终以开设赌场罪共犯认定。
风险提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为赌博网站提供资金支付结算服务,收取服务费数额在1万元以上或者帮助收取赌资20万元以上的,属于开设赌场罪的共同犯罪。
案例8:利用空壳公司为赌博网站收款案
2018年1月至9月,林某以杭州点擎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名义。在未获得支付结算业务资质的情况下,以银行和第三方支付平台为接口,自建支付结算系统,利用向他人收买、公司员工注册、下游商户提供等方式收集的大量无实际经营业务的壳公司资料(包括工商资料、对公银行账户、法人资料、虚构的电子商务网站等)注册数百个公司账户,再将支付接口散接至上述账户,非法从事赌博资金支付结算业务,共计非法结算资金达人民币46.69亿余元。2020年,林某被检察机关以非法经营罪审查起诉,判处有期徒刑七年。
风险提示:林某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为赌博网站提供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行为,严重扰乱支付服务市场秩序,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和开设赌场罪的构成要件,择一重罪论处,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案例9:跨境涉赌POS机非法经营案
2017年以来,孙某、唐某和王某通过PS伪造营业执照,并以商户名义向支付机构注册申领POS机,用于在澳门非法买卖外汇,为内地至澳门的赌客等套现近12亿元。2020年,公安机关抓获主要犯罪嫌疑人7人(最高被判处有期徒刑6年)、查获银行卡989张、POS机具189部。
风险提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支付受理终端及相关业务管理的通知》(银发〔2021〕259号)规定,对于不具备定位功能的银行卡受理终端,收单机构应当确保其被用于特约商户固定经营场所和合法合规用途。
案例10:广西籍江某非法买卖外汇案
2019年1月至7月,江某通过地下钱庄非法买卖外汇11笔折合50.6万美元,用于境外赌博活动。
风险提示:根据《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和《外汇管理条例》规定,境内个人从事外汇买卖等交易,应当通过依法取得相应业务资格的境内金融机构办理,私自买卖外汇、变相买卖外汇、倒买倒卖外汇或者非法介绍买卖外汇数额较大的,由外汇管理机关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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