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服务运营商通常在其提供的服务中内置网络平台币,以完成平台内部支付活动。以网络游戏平台为例,代币即以特定数字单位表现的一种虚拟兑换工具,用于兑换发行企业所提供的指定范围、指定时间内的网络游戏服务,表现为网络游戏的预付充值卡、预付金额或点数等形式。例如在抖音短视频平台中,用户可以使用“抖币”兑换礼物,在直播中对心仪的主播进行打赏,“抖币”的获取方式为通过平台提供的渠道进行现金充值,根据兑换规则,1元人民币可兑换为10抖币,最低充值金额为1元。
运营服务商之所以使用专门代币代替传统人民币支付,是因为一方面有利于获得更多长期稳定用户;另一方面,代币充值可减少使用外部支付平台的次数,更为便捷;此外,较高的兑换比例可以降低用户支付的心理压力、以吸引消费。但是,代币充值服务作为网络支付方式之一,如使用不当可能会造成诸多法律风险。
01
相关规定及其合规风险
在平台代币充值及使用过程当中,存在着许多合规风险。以抖音用户充值抖币并向主播打赏,使主播获取“音浪”并提现的过程为例,可总结相关规定及和合规风险如下图所示。

接下来针对该图所示流程展开介绍。
(一)规定概述
目前,我国已针对网络平台币陆续出台了多部法律及规范性文件。如,《文化部、商务部关于加强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管理工作的通知》规定了平台代币的性质与功能、发行主体、发行手续、发行程序等基础性问题;《公安部、信息产业部、文化部、新闻出版总署关于规范网络游戏经营秩序查禁利用网络游戏赌博的通知》在部分条款中规定了利用平台代币进行相关活动可能涉及的违法违规甚至刑事犯罪风险。
另外,对于提供代币充值服务的平台的监管义务。《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三十九条至第四十四条规定了平台不履行法律规定相关义务的行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之一规定平台不履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经监管部门以责令整改通知书或者其他文书形式责令平台采取改正措施而拒不改正,造成相关严重情节的,涉嫌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i];此外,《网络安全法》作为维护经济社会信息化安全发展的重要法律,为维护整体网络安全提供基础性准则。
具体至代币充值服务的各个环节,首先,网络运营商在提供代币充值服务时,应核查自身是否具备相应资格、履行相应法律程序,具体规定可查询《文化部、商务部关于加强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管理工作的通知》;其次,在使用代币充值服务时《公安部、信息产业部、文化部、新闻出版总署关于规范网络游戏经营秩序查禁利用网络游戏赌博的通知》对平台代币用途进行限制;再次,平台主播对其所获得的代币“打赏”提现时,应结合自身情况注意税费缴纳;此外,在代币充值全流程活动中,平台应遵照《反电信网络诈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要求,对其提供的金融服务履行监管义务。
(二)风险点
根据上述规定并结合目前实践情况,网络平台代币充值服务的风险主要包括以下三方面,即代币发行主体的资质、代币功能设置以及利用平台币进行营收活动的涉税问题。
1、在发行主体资质方面,目前电商平台网络支付通常有三种方式,第三方支付(如支付宝、微信)、网银支付(使用银行的在线银行支付功能)、电商平台自行提供的支付渠道,抖音即为利用自身提供的支付渠道完成支付活动,即通过自身平台内的抖币来完成相应支付。根据《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其从事付结算业务需取得《支付业务许可证》。提供支付功能的网络运营服务商如果未取得支付业务许可证,也未与具备该证的支付平台达成合作,严重者甚至可能面临非法经营罪等刑事指控。
2、在代币功能设置方面,《公安部、信息产业部、文化部、新闻出版总署关于规范网络游戏经营秩序查禁利用网络游戏赌博的通知》第三条规定,网络平台不得收取或以虚拟货币等方式变相收取与游戏输赢相关的佣金;开设使用游戏积分押输赢、竞猜等游戏的,要设置用户每局、每日游戏积分输赢数量,不得提供游戏积分交易、兑换或以‘虚拟货币’等方式变相兑换现金、财物的服务,不得提供用户间赠予、转让等游戏积分转账服务,严格管理,防止为网络赌博活动提供便利条件。可见,我国对网络平台币的功能作出严格限制,即禁止平台币在用户间横向流通、禁止平台币反向兑换现金。网络服务平台应加强自身建设,否则不仅为不法分子提供违法犯罪活动的操作空间、被检察部门提出整改建议,更有甚者可能因监管不周而被追究相应行政或刑事责任。
3、在涉税问题上,首先,设置代币充值服务的网络运营平台应注意税务规范。例如,抖音《用户协议》第十一条规定,“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您在平台产生的收入或获得的奖励、收益等可能需要缴纳相关税费或办理纳税申报。您理解并同意,平台根据税务机关的要求代扣代缴税款或代为办理纳税申报时,可能需要收集或使用您的个人信息和涉税资料,您应该配合平台积极履行纳税义务”,可见,提供代币充值服务的网络运营商应明示纳税规则,列明代扣代缴主体,为平台主播及普通用户提供明确的税务指引。
另外,平台主播作为利用网路平台币盈利的重要主体,实践中存在隐匿平台取得的收入、通过设立企业虚构业务等非法避税情形。近年来,国家对网络主播偷逃缴税问题处罚力度加大,如网络主播雪梨Cherie在2019年至2020年期间,通过虚构业务把有关企业取得的个人工资薪金和劳务报酬所得转换为个人独资企业的经营所得,偷逃个人所得税3036.95万元,杭州市税务局稽查局对其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拟处1倍罚款共计6555.31万元。
02
相关流程环节的合规建议
(一)平台提供代币充值服务——发行合规
根据《文化部、商务部关于加强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管理工作的通知》(下文简称《通知》),平台在提供代币充值服务之前应当做好发行准备与代币功能设置的合规工作。
在事前准备方面,网络运营商在取得《支付业务许可证》的前提下,还应注意发行与服务主体、申请材料、相关配套服务设置等问题。第一,根据《通知》规定,本文所指的以抖音为例的代币充值服务方属于虚拟货币发行企业,应注意虚拟货币发行企业不得从事虚拟货币交易服务;第二,申请虚拟货币发行服务的企业应在业务发展报告中提交虚拟货币表现形式、发行范围、单位购买价格、终止服务时的退还方式、用户购买方式(含现金、银行卡、网上支付等购买方式)、用户权益保障措施、技术安全保障措施等内容;第三,网络运营服务商应保存自用户充值之日起不少于180天的用户充值记录;第四,运营方应提供并在显著位置说明代币充值服务的相关申诉措施和途径;第五,网络运营服务商如计划终止代币充值服务的提供,应提前六十天予以公告,并对未使用的代币以法定货币或用户接受的其它方式予以退还。
在代币功能设置方面,根据《通知》规定,代币使用范围仅限于发行企业自身提供的虚拟服务,不得用以支付购买实务产品或兑换其它企业的任何产品或服务。我们建议:
第一,网络平台提供代币充值服务,应禁止代币与法定货币、在交易所上架的数字币之间的反向兑换,否则可能使得平台代币具有赌博、洗钱属性;
第二,平台应谨慎设置用户之间代币的赠送、流通功能,杜绝充值代币服务被认为涉嫌赌博的可能;
第三,在代币消费所对应的服务上,根据《文化部关于规范网络游戏运营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的通知》第6条规定:“网络游戏运营企业采取随机抽取方式提供虚拟道具和增值服务的,不得要求用户以直接投入法定货币或者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的方式参与”,因此网络平台应设置较固定的代币兑换比率与消费力,避免采取利用代币随机抽取道具或其它所得的方式。
(二)用户使用代币充值服务——监管合规
我国鼓励并要求企业应当承担积极社会责任,为防范网络平台代币充值导致的金融风险,在各法律法规中设置了企业监管义务。如《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三十九条至第四十四条规定了平台不履行法律规定相关义务的行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之一规定平台不履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经监管部门以责令整改通知书或者其他文书形式责令平台采取改正措施而拒不改正,造成相关严重情节的,涉嫌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
例如,2022年3月江西警方破获的某起案件中,犯罪团伙通过平台币买卖的方式帮助境外犯罪分子洗钱,即与平台主播建立合作,将非法所得转化为网络平台币打赏主播,主播将打赏资金的分成返还洗钱团伙。该类案件暴露出网络平台的诸多监管漏洞,如对于高频、大额购买“礼物”的账号未进行重点监控等。
一方面,网络服务运营商应对用户充值与使用行为进行监管,如发现异常情况,如可能利用账号充值进行洗钱活动或赌博活动等非正常交易,运营商应当及时采取冻结账号等措施;另一方面,网络服务运营商在接到相关部门告知某用户账号存在异常的,应迅速采取相关冻结措施,配合部门调查,并提供相关记录等证据。
(三)代币的获利抽成与提现——税务合规
提供代币充值服务的网络平台应注意税务合规问题。网络平台币作为数据财产,本身的流通即具有数据价值,学术领域对于数据财产纳税问题仍有争议,但目前网络平台币的盈利方式仍转化为现金为主,故对网络平台币的获利进行纳税毋庸置疑。
以抖音为例,用户充值抖币的重要目的是在观看直播时对主播进行打赏,主播所获得的打赏将转化为对应“音浪”,最终“音浪”将转化为主播的现金收入。抖音的主播可分为两类:一种为独立主播,另一种为公会主播。公会主播与所属公会的关系类似于艺人与经纪公司,由公会提供包装、宣传服务,主播支付一定抽成给所属公会。《网络主播行为规范》强调,网络主播应当如实申报收入,依法履行纳税义务。对于公会主播,其直播收益将先结算给公会,税务缴纳以公会与主播签订的合同类型为准——若主播与公会签订劳动合同,公会应当按照“工资薪金所得”为主播缴纳个人所得税;若主播与公会签订劳务协议,公会则应当按照“劳务报酬所得”为主播缴纳个人所得税;对于独立主播,直播平台按照“劳务报酬所得”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主播提现的实际到账金额为平台代缴代扣后所得。
一方面,提供代币充值服务的网络运营商应当配合国家相关部门履行协助义务。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网信办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网络直播营利行为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要求网络直播平台、网络直播服务机构应当明确区分和界定网络直播发布者各类收入来源及性质。并依法履行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网络直播平台应当每半年向所在地省级网信部门、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存在网络直播营利行为的网络直播发布者个人身份、直播账号、网络昵称、取酬账户、收入类型及营利情况等信息。
另一方面,平台应履行对于其平台注册主播的税务监督义务:如在主播注册登录时,应进行实名制认证,要求主播输入真实身份信息;其次,平台应提示告知主播依法纳税,并介绍不同税种税率及适用情况;另外,平台应强调并提醒主播不得隐匿收入、不得利用设立企业的方式虚构所得种类。
03
结语
当今,各色互联网服务极大程度上丰富了网民的业余生活,而各类网络平台提供的如“Q币”“抖币”等名称各异的网络平台代币是互联网企业盈利的重要途径。与此同时,以比特币为代表的基于区块链技术构建的、拥有去中心化特性、任何人可加入、且具有与法币双向兑换功能的“开放式”虚拟货币逐渐进入人们视野。由于易与虚拟货币混淆,发行企业应重视针对网络平台代币充值服务的合规问题,在代币充值的事前准备、事中盈利、事后监管方面做好相应合规工作,避免企业陷入洗钱、赌博以及偷逃税等刑事金融风险之中。
相关法规及文件:
《文化部、商务部关于加强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管理工作的通知》
《公安部、信息产业部、文化部、新闻出版总署关于规范网络游戏经营秩序查禁利用网络游戏赌博的通知》
《反电信网络诈骗法》
《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
《网络主播行为规范》
《关于进一步规范网络直播营利行为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
参考文献:
[1] 顾伟:《不止帮信:<反电信网络诈骗法>下平台企业面临的刑事风险》,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2022-09-19,https://mp.weixin.qq.com/s/x5b6Kl9GqkwfB4_dwC4mWg?scene=25#wechat_redirect
[2] 陈小晶、徐翼:《网络游戏虚拟财产交易及其法律保护》,载《长江论坛》,2022年第3期,第61-68页
[3] 顾鸿儒:《游戏中的虚拟资产该如何处理?》,载《国际商报》,2023 -3 -15,第 005 版
[4] 吕铖钢:《论税务行政中虚拟财产的可税性》,载《行政法学研究》,2023年第2期,第145-15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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