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抖音车评测发布不了啊

时间:2022-06-23来源:鼎品软件作者:佚名

为什么抖音车评测发布不了啊

【案件情况简介】

引用的案件已经法院一审、二审判决,案号分别为北京海淀区法院的(2019)京0108民初39009号及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的(2020)京73民终257号。综合一、二审判决内容,先介绍一下案件的基本情况:

长城汽车诉称,2017年9月,公司发现微信公众号“大飙车”(帐号认证主体为素美微尚公司)于2017年6月15日发布了一则标题为“长城VV7这台车有‘毒’地板甲醛含量直接爆表!”的视频,称视频主要内容是通过不科学、不严谨的方式,自行对长城汽车公司生产的VV7车辆进行甲醛含量检测,并得出VV7车型甲醛含量超标的结论,并且在视频标题中直指长城汽车公司生产的VV7车辆“有毒”“甲醛含量爆表”,导致该视频一经发布,即被大量个人和相关媒体浏览,截至起诉之日,已有6.6万的阅读量。此外,长城汽车还发现新浪微博中也发现有一名为“大飙车-拆车”的个人认证用户,于2017年6月16日发布标题为“线束凌乱甲醛超标,长城VV7‘面子’工程的杰出代表”的视频,该视频内容与涉案视频相同。再有就是“大飙车”这一账号也在搜狐视频等其余八家平台上发布了涉案视频。

长城汽车认为,素美微尚公司通过编造、传播虚假信息的方式。实施了严重诋毁长城汽车公司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行为,给长城汽车公司造成了巨大的商誉损失和经济损失,已经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1条规定,构成诋毁商誉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因此应当承担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偿经济损失4944280元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55720元等法律责任。

【判决情况】

一审判决认为,支持了长城汽车停止侵权、消除影响,并判决素美微尚公司赔偿经济损失100万及维权合理费用55520元。素美微尚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争议焦点及判决理由】

1、关于素美微尚公司与长城汽车公司是否存在竞争关系的问题

一审法院认为,判断经营者之间是否具有竞争关系,应考虑各自的经营范围、产品类别、用户群体、盈利模式、市场细分领域等因素。原被告双方的工商登记信息、在经营范围上存在重合,并且素美微尚公司自述的经营模式有可能影响汽车购买者的注意力和购买力,与长城汽车公司有可能存在商业利益冲突,构成竞争关系。

二审法院认为,竞争关系的存在是判断不正当竞争行为特别是商业诋毁行为的前提条件。《反不正当竞争法》所调整的竞争关系,不以同业竞争为限,亦不以现实存在的竞争为限,而应取决于以下两个条件:该经营者的行为是否具有损害其他经营者经营利益的可能性;该经营者是否会基于这一行为而获得现实或潜在的竞争利益。也就是说,只要经营者的行为具有对其他经营者的经营利益造成损害的可能性,且该经营者会基于这一行为而获得现实或潜在的竞争利益,则可以认定二者具有竞争关系,至于其是同业经营者还是非同业经营者,其是现实的经营者还是潜在经营者,均在所不论。

二审法院进一步认为,双方当事人注册和实际经营范围处于同一行业,且具有重合的客户群体。虽然素美微尚公司具有多重主体身份(拆车人、车评人、销售汽车及周边产品的经营者),但其身份仍处于汽车大行业范畴内。素美微尚公司与长城汽车公司在销售汽车及其周边产品方面明显为相同的经营业务,其通过发布拆车、车评内容所获得的关注度将极有可能转化为其销售车辆或周边产品的交易机会。客观上达到了贬低竞争对手获取交易机会的目的,素美微尚公司的行为具有损害长城汽车公司经营利益的可能性,素美微尚公司亦会基于这一行为而获得现实或潜在的竞争利益,构成竞争关系。

2、关于素美微尚公司的行为是否构成商业诋毁的问题

一审法院认为,素美微尚公司发布的涉案视频及相关截图、文字不符合实际,其发布的信息对社会公众造成误导,损害了长城汽车公司的商誉,已经构成不正当竞争。理由主要是:

其一,就双方争议的VV7车辆内的甲醛含量问题,素美微尚公司在涉案视频中采取了明显不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检测方法。

其二,素美微尚公司采取上述不符合相关标准的方法检测VV7车型甲醛含量后,一方面在涉案视频中称“这种定性式的测量方式只会告诉你这个地方有甲醛,有多少甲醛,具体真正多少是需要放在专业的实验室去进行研究的”。同时却在明知其检测结果可能不符合实际情况的前提下,在发布信息时仍然使用“长城VV7这台车有‘毒’地板甲醛含量直接爆表!”作为文章标题,在文章中还有“甲醛含量:严重爆表!”“……结果没想到,VV7的地板甲醛含量这么高!”“甲醛安全指标在数值0.3毫克每立方米以下,表显数值已经超过5.0毫克每立方米,超出16倍!”“在横向对比我们拆解过并测试过甲醛、有毒有害气体的所有车型当中,这台长城VV7是数值最高的,没有之一!”等相关表述,在“长城VV7内饰评分”表格中列明“车内甲醛5.5mg/㎡”等内容。

上述文章标题、内容均带有明显贬损性和强烈导向性,并非对VV7车型甲醛含量的客观公允描述。虽然素美微尚公司主张其在涉案视频和文章中对VV7车型其他检测项目也有积极评价,从涉案视频和文章的标题、文章中对甲醛含量的大篇幅描述等可以看出,甲醛含量是涉案视频和文章的焦点,素美微尚公司的行为误导公众,损害长城汽车公司商品声誉,构成商业诋毁。

其三,素美微尚公司除在自己运营的微信公众号“大飙车”、新浪微博账号“大飙车-拆车”中发布上述涉案视频外,还自认在搜狐视频等其他六个网络平台进行发布,具有广泛传播该信息的目的,并且实际上扩大了信息传播范围。在本案庭审时,尚有部分平台中的涉案视频未删除。

其四,长城汽车公司提交的第62333号公证书等证据可证明素美微尚公司发布的涉案视频和文章已经引发社会公众对长城汽车公司以及其汽车产品的负面评价。因此素美微尚公司发布的信息已经对长城汽车公司及其产品的商誉造成了一定程度的损害。

二审法院进一步认为,第一,认定是否构成商业诋毁,其根本要件是相关经营者之行为是否以误导方式对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或者商品声誉造成了损害。经营者对于他人的产品、服务或者其他经营活动并非不能评论或者批评,但评论或者批评必须有正当目的,必须客观、真实、公允和中立,不能误导公众和损人商誉。经营者为竞争目的对他人进行商业评论或者批评,尤其要尽谨慎注意义务。经营者有商业上的评论或者批评的自由,但该自由是受限制的,为竞争目的批评和评论更应尽到谨慎注意的义务。

第二,素美微尚公司自述为专业车评人。在已有指导性机动车采样评测标准文件存在的情况下,仍自行采用不科学不严谨的方法进行检测,并采用“有毒”等标题和表述,在互联网中进行广泛传播,会造成消费者对长城汽车公司及其涉案产品的负面评价,实际误导了相关公众,造成相关公众对长城汽车公司涉案车型质量的担忧,损害了长城汽车公司的商誉,这种评论已经超出正当商业评价、评论的范畴,构成了商业诋毁行为。

3、关于赔偿数额及其适当性问题

一审法院确认了导致某一车型销量发生变化的因素众多,长城汽车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素美微尚公司发布的涉案视频是导致VV7车型销量下滑的主要原因,也不能证明因素美微尚公司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对其造成的实际损失或素美微尚公司因此而获利的具体数额。同时也确认了素美微尚公司发布的涉案视频确已对长城汽车公司的商誉造成一定程度的损害。鉴于素美微尚公司发布的涉案视频确已对长城汽车公司的商誉造成一定程度的损害,因此,长城汽车公司要求素美微尚公司赔偿经济损失的诉讼请求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并根据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持续时间、影响范围等因素酌情认定赔偿金额。二审法院对此予以确认。

【法院判决理由的启示】

在当前互联网自媒体高度发达的今天,很多自媒体人以个人或公司实体的形式在微信公众号、微博等平台上运营,但网络并非没有法律边界,虚拟世界与现实世界一样,同样受法律规制。

回到本案,对于“大飙车”公众号发布拆解品牌汽车进行相关评测的视频、图文及文章,自媒体需要注意哪些边界呢?

1、拆解就拆解,必须公正客观反映真实情况,有一条红线是自媒体绝对不能碰的,那就是虚构、捏造、拼接视频内容,无论该内容是否对有关品牌进行贬损,这都是不可接受的,在有关品牌方看来,无论如何评价都是与客观真实脱离。当针对不特定公众时,这种情况必然会出现对立的观点、评价。有唱,自然就会有弹!

2、自媒体需要管好自己的口,牢记“病从口放,祸从口出”这句古训。视频讲解需要十分注意措词边界,若一时口快用词不当,作出了带主观引导倾向、贬低他人或产品、品牌的用词、误导性的措词,都是不可取的,结果唯祸水自引。

3、讲解评测需要基于科学方法及事实,如果不确定你的评测方法是否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等,那么你就就当说明明确的评测环境、标准及测评方式,让不特定公众了解,测评结果是在什么情况一得出的。另外,更需要对不特定公众说明你的测评方式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存在哪些差异,

综上所言,拍摄、发布类似涉案的汽车拆解评测等视频,自媒体并非不能进行评价或评论,正如二审法院所言:经营者对于他人的产品、服务或者其他经营活动并非不能评论或者批评,但评论或者批评必须有正当目的,必须客观、真实、公允和中立,不能误导公众和损人商誉。经营者为竞争目的对他人进行商业评论或者批评,尤其要尽到谨慎注意义务。经营者有商业上的评论或者批评的自由,但该自由是受限制的,为竞争目的批评和评论更应尽到谨慎注意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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